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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通辽!摩托车与大货车相撞,致一人死亡

小编V信 3132355 通辽团爆料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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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04月25日10时39分许,张某某驾驶辽GRS****凯马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沿义和塔拉镇西三合村自东向西行驶时,与李某某驾驶的无牌照铃木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损坏,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张某某驾驶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让优先通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减速慢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之规定。

     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减速慢行….。”、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之规定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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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开鲁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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